1、监外实行所拥有的条件有哪些
1、需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实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没有暂予监外实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紧急,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备肯定的社会危险性,假如允许其暂予监外实行,必然导致不安定的社会干扰,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是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实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暂予监外实行的必要。
2、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1、
(1)有紧急疾病需要保外就诊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是紧急疾病,需要保外就诊,需要由实行机关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预防一些人借助此规定,逃避刑罚的实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预防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导致实行中的混乱,使实行机关很难确定。在通常情况下,假如罪犯患有些疾病风险到自己或者别的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合的医疗条件很难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紧急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要紧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实行场合实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可以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实行不致风险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实行。这主要考虑到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因为其年老体弱等缘由,生活不可以自理,不适合继续实行刑罚。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