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范围是如此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在修改、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关系”作了修改。有些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国内的投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要适用民法典,而“公民”一词不可以包含这样的情况。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这就既包含中国人,也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关系一词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对民法典调整范围的表述还是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好。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拥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与分支机构等。
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民法典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合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规范,需要长期坚持,要抓紧拟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觉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的规定,同时建议抓紧研究拟定专门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用权。企业承包,有的是内部承包,有的是外部承包,两者状况有所不同,适使用方法律应有所不同,对于外部承包适用民法典总则的规定,至于内部职工的承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