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含在省、自治区内按区域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含县、区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实行,各级人民法院,与同一级别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不一样的分工,该种分工,也称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复杂程度,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工,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地域管辖,是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诉讼标的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的关系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分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去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海外的当事每人数海量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了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有关专利纠纷的案件,一是海事海商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觉得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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