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的,是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最重要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去对自己直接推行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最重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所推行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状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一同犯罪的人,应当根据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用途的,是从犯。从犯包含两种人:一是在一同犯罪中起次要用途的犯罪分子,即对一同犯罪的形成与一同犯罪行为的推行、完成起次于主犯用途的犯罪分子;二是在一同犯罪中起辅助用途的犯罪分子,即为一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一般是指帮助犯。
从犯也应付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别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一同犯罪,并且在一同犯罪中起较小用途的人。假如行为人起先是由于被胁迫而参加一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推行犯罪行为,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则不适合认定为胁从犯。因为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备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推行的某种行为,与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别人犯罪的,应当根据他在一同犯罪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一同犯罪的状况下,与被教唆的人虽然没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一同故意教唆别人犯罪因而构成一同犯罪的状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根据他在一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用途来处罚。假如起主要用途,就按主犯处罚;假如起次要用途,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由于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紧急,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风险性紧急,理应从重处罚。除此之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3、假如被教唆的人没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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