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推行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和受叫人的义务是什么
在专利推行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
1、保证自己是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可以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2、根据合同约定,许可受叫人推行专利,出货推行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3、承担保密义务;
4、排他推行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能在已经许可让与人推行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推行许可合同。独占推行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能在已经许可受叫人推行专利的范围内推行该专利。独占推行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将在肯定地域或者期限内推行专利技术授予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内、该期限内推行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推行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推行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予受叫人推行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推行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在专利推行许可合同中,受叫人的主要义务是: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2、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方法、期限等推行专利技术,并根据约定支付用年费。
3、未经让与人赞同,不能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推行该项专利技术。
4、承担保密义务。
《专利法》
第十四条除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规定出售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别人订立的专利推行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一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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